
2024年6月9日云沪深配资,成都27岁女子王某雅在家门口被同小区邻居梁某滢杀害。梁某滢随后被鉴定出患有精神分裂症,该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12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一案,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关于梁某滢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以及案发时是否处于发病期的问题,一审判决显示,梁某滢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梁母称女儿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曾出现幻觉和异常行为,但梁某滢一直拒绝就医。多位邻居也证实梁某滢的行为异常,经常敲门、骂人和砸东西。梁父曾试图带她去医院检查,但遭到强烈反抗。在看守所,梁某滢否认自己有病并拒绝服药。法院认为,通过证言和证据云沪深配资,可以证明梁某滢在作案期间因患精神疾病丧失部分辨认和控制能力,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司法精神病学专家表示,判定精神病人作案时是否处于发作期是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具体依据包括核查被鉴定人案发前后的精神状态、行为表现及既往诊疗记录等。若作案时处于间歇期或症状消失,则不认定为发作期。
对于梁某滢到处敲门的原因,庭审中她解释是因为楼上邻居家小孩太吵,影响她画画和看书,且为了另租房居住才敲门询问。此外,她还声称敲门是为了找一个名叫贾阳的男子。此前,梁某滢因敲门找人与邻居发生争执并报警。她在供述中提到,曾在深圳遇到一名男子,并猜测该男子名叫贾阳。回到成都后,她多次敲门寻找此人。
关于自首问题,法院发布的说明显示,案发后小区保安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另一保安跟随梁某滢直至民警到达,她客观上无法逃脱,且归案后否认犯罪,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方面,经法院查明,梁某滢多次对同小区住户进行敲门滋扰,侵害了王某雅住宅安宁权。王某雅开门质问时,梁某滢持刀捅刺,造成王某雅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认为,即便王某雅在此期间拿起摆件击打对方,也是为避免受到伤害的自保行为,在当时情境下并无不当。梁某滢的行为不属于针对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马静华认为,从刑法角度,认定是否构成预谋杀人需要考虑杀人故意是否事先形成及是否有预备行为。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梁某滢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无矛盾纠纷,携带水果刀的原因是臆想的“防身”。马静华认为,梁某滢拔刀刺杀被害人属于偶发事件,具有突发性而非预谋性。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财产辩护研究中心主任胡磊表示云沪深配资,刑法的核心原则是“罪责刑相适应”,不宜一概而论地对精神疾病患者适用死刑。本案中,梁某滢被鉴定为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正是基于其精神状态的考量。胡磊提醒,刑法不是情绪的宣泄工具,透明的审判和严格的证据审查有助于公众理解判决的理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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